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
2004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英文名称为 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 缩写 CES。
第二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全国电工界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我国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支持电工科技事业发展的社会有关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从社会公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工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倡导改革、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挂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 1008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二) 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工科技培训;
(三) 开展各种科普活动,普及推广电工科学技术知识;
(四) 编辑出版发行各种类型电工技术的学术刊物与书籍;
(五) 举办电工领域各种形式的科技展览会;
(六) 推荐电工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的先进工作者;
(七) 接受委托承担电工科技战略咨询及其它社会科技咨询,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八) 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电气工程师资格认证和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 兴办成人继续教育和其它事业及经济实体;
(十) 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各类会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的技术职称或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电工科技工作者;
2.在电工领域某一方面有创新成果,做出一定贡献,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电工科技工作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高级会员: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电工学术界、工程界或科学技术领域内有突出贡献者;
2.获得国家、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创造发明奖、或本会基金会设立的奖励;
3.曾任本会及本会所属学术机构理事、委员等对学会有贡献者。
(三)港澳台会员:居住在港澳台地区,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1.电工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2.热心参与电工事业的活动;
3.维护祖国的统一大业。
(四)外籍会员:从事电工领域科技工作,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热心学会事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荣誉会员:在电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学会事业有较大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
(六)团体会员: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七)学生会员:在读电工类相关专业或学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人员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学生会员或普通会员。会员会籍由批准单位管理。
(二)本人申请高级会员,由本会高级会员一人介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或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审查,上报工作总部核准,即为高级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
(三)港澳台会员与外籍会员须本人申请。申请高级会员,需由本会一名高级会员介绍;申请普通会员,需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报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即为本会的高级会员或普通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
(四)荣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提名,经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团体会员入会须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工作总部或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批准,会籍由批准单位管理。
以上会员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与荣誉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2.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组织的学术会议,可酌情优惠注册费;
3.在国内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可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支持。
(四)团体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优先获得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2.优先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3.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高级会员的基本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二)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的义务:
除履行普通会员与高级会员的基本义务外:
1.协助本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
2.本会在海外从事学术活动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 团体会员的义务:
除履行普通会员与高级会员的基本义务外:
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教育培训、科技展览、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宜;
(六)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个人理事与单位理事组成。
(一)个人理事由本学科中有造诣、热心学会活动、学风正派、讲诚信的专家、学者担任。由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有关政府部门及学会工作总部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在知名度较高、经济规模较大、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中协商推荐,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制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
(七)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分工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聘任,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进行研究。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等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期满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受理事长委托,并经理事会通过,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领导本会工作总部及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施实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工作总部各部室设置、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四)制定工作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主持每年的工作会议;
(六)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副秘书长人选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工作总部为本会的常设机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挂靠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的建立、调整、撤消由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具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本会聘任并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任期五年,不另订章程。必要时可制定组织条例报工作总部备案。专业委员会的秘书机构或专职秘书人员受专业委员会和挂靠单位共同领导。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的产生要引入竞争机制。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三)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四)组织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五)发展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六)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情况可下设专业学组。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地区学术活动情况,设立各地方电工技术学会。它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区电工科技工作者与电工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与本会相同的宗旨与业务,受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受本会业务上指导。
第三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一部分对我国电工科技工业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对学会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理事的作用,经理事会讨论,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与资助;
(四)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与奖励;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2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